2026年一建【法规】王丽雪老师收费课程
2026 环球网校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实务及相关知识》教材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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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38 页
2026 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对比分析
一、教材变动说明
(一)变动比例:
页码增加 8 页,整体变动比约 10%,实质性影响比例约 6%。
(二)重点变动内容:
重点涉及实质性变动调整的章节知识点(部分):
1.5.2 企业增值税(整体变动)
2.5.2 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付款期限变动)
5.3.1 买卖合同 (删除、新增)
5.3.4 租赁合同 (新增)
6.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新增、变动)
6.4.1 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新增、变动)
6.4.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增加、删除、变动)
6.4.4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整体变化)
7.1 工程建设标准(新增“规范类型”)
7.2.1 无障碍设施建设 (新增、变化)
7.2.2 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措施 (新增、变化)
8.1.2 建设工程水污染防治 (变动)
8.2.1 受法律保护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范围(变化)
8.2.2 在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变化)
8.2.4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变化、新增)
9.1.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变化、新增、删除)
9.1.3 违反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责任(变动)
9.2.2 工资支付保障 (新增、变动)
9.3.2 劳动保护 (新增、删除、变动)
10.2 仲裁制度(细节变化)
(三)变动分析:
新教材整体变动依旧以法条变动修订为主,比如根据《增值税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 版)》、《消防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
规定对内容进行新增、变动等。
(四)备考建议
26 年一建法规新教材,整体变动不是很大,仍然保持 10 章 44 节的框架。
不过对于变动点中也涉及实质性变动,比如:第 1 章第 5 节“企业增值税”整体变动,第 2 章第
5 节“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中的付款期限变动,第 5 章第 3 节中“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涉
及变动及新增内容、第 6 章第 3 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多处新增变动,第 6 章第 4 节“编制
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变动,第
7 章第 2 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措施 ”涉及新增和删除,第 8 章第 1 节“建
设工程水污染防治”涉及变动,第 9 章第 2 节“工资支付保障”涉及新增变动,第 9 章第 3 节“劳动
保护”新增删除变动,第 10 章第 2 节“仲裁制度”整体细节变动。
建议紧跟网校课程来学习,首先是基础阶段(考点精讲):回顾考点,构建知识体系;其次是强
化阶段(精题必练、万人模考、查缺补漏等):培养题感,强调知识输出;最后冲刺阶段(直播密训、
临考点睛等):查漏补缺,强化必考点;这样大家能有效的建立完整的知识体系,稳扎稳打,顺利通
过考试。
二、教材变动内容明细
2025 版 2026 版
第 1 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 1 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P1 P1
1.1 建设工程法律基础
1.1.1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1 建设工程法律基础
1.1.1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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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1 月 2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了《现行有效法律目录》,
截至 2023 年 10 月 24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六次会议闭幕,现行有效法律共计 299 件,按
法律部门分类如下:
【变动】
2025 年 5 月 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了《现行有效法律目录》,
截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闭幕,现行有效法律共计 310 件,按
法律部门分类如下:
P1-2 P1-2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相关法,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籍法》《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
域自治法》等法律。
【增加】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相关法,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籍法》《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
P2 P2
3.行政法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
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环境影响评
价法》《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等属于行政
法。
【增加】
3.行政法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
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
等属于行政法。
P2 P2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建筑
法》《统计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预算法》《审计法》《节约 能源法》《政
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属于经济法。
【修改】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建筑
法》《统计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审计法》《节约 能源
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属于经济法
。
P8 P8
1.2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2.1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2.物权的保护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
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1.2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2.1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增加】
2.物权的保护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
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
任。
P27-30 P27-30
1.5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1.5.2 企业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和特点
2.增值税的纳税人
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4.增值税的税率
5.应纳税额的计算
【整体变动】
1.5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1.5.2 企业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和特点
2.增值税的纳税人
3.应税交易
4.增值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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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增值税的减免
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5.应纳税额
6.税收优惠
7.征收管理
P37 P38
1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
(1)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
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
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目前,我国业已制定
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主要的行政法
律。
【删除】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
(1)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
丰富,行收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
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
《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
政诉讼法》等主要的行政法律。
P48 P48
1.7 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制度
1.7.1 刑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2)刑法的法律特征
另外,刑法应具有谦抑性,所谓刑法的谦抑性,
是指刑法不应将一切违法行为都当作处罚对象,
仅应以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之危害行为为处罚
对象。
1.7 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制度
1.7.1 刑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删除】
另外,刑法应具有谦抑性,刑法不应将一切违法
行为都当作处罚对象,仅应以具有刑罚处罚必要
性的危害行为为处罚对象。
P51-52 P52
1.7.3 建设工程常见犯罪行为及罪名
3.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但该罪名不处罚单位,只处罚直接责任
人。(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1.7.3 建设工程常见犯罪行为及罪名
【变化】【删除】
3.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该罪名不处罚单位,只处罚直接责任人。(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 2 章建筑市场主体制度 第 2 章建筑市场主体制度
P72 P72
2.3.2 建造师注册和受聘
2) 变更注册和增加执业专业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注册
建造变更注册申请表;……
【增加】
2.3.2 建造师注册和受聘
2) 变更注册和增加执业专业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注册
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P74 P74
2.3.3 建造师执业范围
项目负责人的更换。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
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二
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
人。
【删除】
2.3.3 建造师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
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二的,应当办理书面
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P76 P76
2.3.4 建造师基本权利和义务
2.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注
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1) 所负责工
程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册到另一企
业;
【增加】
2.3.4 建造师基本权利和义务
2.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注
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1) 所负责工
程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
企业;
P79 P79
2.4.1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分类
建筑市场的信用信息在省级建筑市场平台或者
【修改】
2.4.1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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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市场建筑平台进行公开。 建筑市场的信用信息在省级建筑市场平台或者
全国建筑市场平台进行公开。
P87 P87
2.5.2 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
1 . 规范合同订立及财政资金约束保障
一是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
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
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
物、工程、服务款项。
2.规范支付行为要求
1)付款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
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 付之日起 30 日
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 60 日。大型企业 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
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
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
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
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2)检验验收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
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
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
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
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
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
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修改、删除】
2.5.2 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
1 . 规范合同订立及财政资金约束保障
一是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
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
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
工程、服务款项。
2.规范支付行为要求
1)付款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
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 付之日起 30 日
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
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
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
服务交付之日起 6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
惯合理 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
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
的 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
企业款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
对以上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约
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
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2)检验验收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
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 者验收合格作
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
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 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
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
该期限内完成检 验或者验收,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
者验 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P87-88 P88
3.防范账款拖欠
1)禁止变相拖欠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
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应当在合同
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
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 式,不得利用商业汇
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不得以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
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
【增加、删除】
3. 防范账款拖欠
1)禁止变相拖欠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
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支付中小企业
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
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 汇票、应收账款电子
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
收账款电子凭证等 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
款期限。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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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共 38 页
工验收批 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
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
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
果作为结算依据。
2)规范保证金收取和结算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
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 工程建设中
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
金;保证金收取比例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
保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对保证金进行核实和
结算。
3)明确迟延支付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
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 规定的利率标
准支付逾期利息。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
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 应当在公务消费、办
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更,履行内部 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
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
由,拒绝 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
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
为结算依据。
2)规范保证金收取和结算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
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 工程建设中
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
限定为现金;保证金收取比 例、方式应当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期限届满
后,应当及时对保证 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3)明确迟延支付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
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 规定的利率标
准支付逾期利息。
P88 P88
4.信用监督与服务保障
2)建立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
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 的渠道,受
理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投诉,并
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机关、 事业单位和大型企
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
的,依法实施失信 惩戒。
3)建立监督评价机制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 监督;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
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
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
内容。
【修改】
4. 信用监督与服务保障
2)建立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
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 道,受理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相
关投诉,并及时作出相应处 理。机关、事业单
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
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 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
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
重或者造成严重 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 统,向社会公示;对机关、事业单位
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
要 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
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 评
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3)建立监督评价机制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
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
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保障中
小企业款项支付 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
容。
第 4 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第 4 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P98 P98
《建筑法》是国家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基
本法,其对建筑工程的 发包与承包作了一般规
定。从程序看,建筑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
和非 招标方式发包两大类型。建筑工程依法实
《建筑法》是国家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基
本法,其对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作了一般规
定。从程序看,建设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
和非招标方式发包两大类型。建筑工程依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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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
包;政府采购工程,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
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项
目,应当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
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以
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
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
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
施条例。
P98 P98
4.1 建设工程发承包的一般规定
4.1.1 建设工程总承包
1.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模式
4.1 建设工程发承包的一般规定
4.1.1 建设工程总承包
1.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模式
【新增】最后一段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市[2016] 93 号)指出,建设单位在选择建
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
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
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
包模式。
P105 P105
4.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4.2.1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
易场所
3.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4.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4.2.1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
易场所
3.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新增】第一段
2025 年通过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公平竞争”
一章中,特别指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
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
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有
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P112 P112-113
4.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4.2.3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和中标
2. 建设工程评标
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
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4.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4.2.3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和中标
2. 建设工程评标
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新增】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
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
业水平,…
第 5 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第 5 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P127、129 P128、130
5.1.2 合同的效力
1. 有效合同
(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
违背公序良俗。首先,违反的对象限于法律、行
政法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
法》和《立法法》的立法权制定的规范文件;
4 . 效力待定合同
( 2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新增】
5.1.2 合同的效力
1. 有效合同
(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
违背公序良俗。首先,违反的对象限于法律、行
政法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
法》和《立法法》的立法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 . 效力待定合同
( 2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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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38 P139
5.2.2 建设工程工期、质量和价款
3) 发包人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质量
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详见本书第 7.3 节、第
7 .4 节。
【新增】
5.2.2 建设工程工期、质量和价款
3) 发包人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
质量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详见本书第 7.3 节、
第 7 .4 节。
P148 P147
5.3.1 买卖合同
5.3.1 买卖合同
【删除、新增】
5. 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时的处理规则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买受人交付
标的物。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 受人可以接
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
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 价款;买受人拒绝
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6.标的物孳息归属的规则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遵循交付原则。标的物在交付
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
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P148 P147
5.3.2 借款合同
在建设工程领域,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依
法均需要是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因此,本节介绍的借款合同如无特殊说明,仅指
商业借款合同和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
一般民间借款合同。
5.3.2 借款合同
【删除】
本节介绍的借款合同如无特殊说明,仅指商业借
款合同和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一般民
间借款合同。
P152 P153
5.3.4 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
租赁物必须是有形的财产。
5.3.4 租赁合同
【新增】
1.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
租赁物必须是有形的财产,如建筑 施工中的挖
掘机、混凝土搅拌车、塔式起重机等有形动产,
也可以是土地、房屋等不 动 产 。
P154 P155
4.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新增】【序号变化】
4.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民法典》第 725 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
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 变动的,不
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俗称的“买卖不
破租赁”原则,即在租赁关 系存续期间,即使
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
生任何影响,买受人 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
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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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共 38 页
人返还租赁物。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条件
包括:(1)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2)租
赁物已 经交付承租人使用,即承租人已经占有
租赁物;(3)租赁物被买卖,即原出租人将租赁
物卖与他人;(4)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发生在合
同约定的租赁期内。
对于该原则的理解,还应注意:不影响租赁关系
的不仅仅是“买卖”,还包括如赠 与、以物易物
等所有引起所有权变动的行为,对原租赁关系均
不产生影响。
5. 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第 6 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第 6 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P169 P171
3) 对”三新”等工程的施工安全提出措施建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采用新结
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
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
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现代科学的飞速发展,使得施工单位常常对日新
月异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了解不够,对
其安全技术性能认知不足,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
安全防护措施,这将可能成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的重大隐患。因此,当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采
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或者设计的结构特殊
时,要在设计文件中做出特别说明,并提出安全
操作与使用建议。
【删除】
3) 对”三新”等工程的施工安全提出措施建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采用新结
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
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
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现代科学的飞速发展,使得施工单位常常对日新
月异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了解不够,对
其安全技术性能认知不足,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
安全防护措施,这将可能成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的重大隐患。
P171 P173
条例规定了施工机械设备、机具及配件出租单位
的如下安全责任:
【变动】
施工机械设备、机具及配件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如下:
P178 P180
6.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
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进一步具体规
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新增、变动】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具体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 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
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P181 P183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2022 版)〉的通知》 (建质规〔2022〕
2 号)规定,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判定为重大事故隐 患:①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②施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
关 工作;③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
【变动】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2024 版)》(建质规〔2024〕5 号) 规定,施
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患:①建筑施工企业未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
程;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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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共 38 页
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④危险 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
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 定规模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
案进行论证。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③建筑施工特种作
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未编
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
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
施工方案进行论证;⑤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
入下一道 工序或投入使用。
P181-182 P183-184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 立健全安全
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是指由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参与的预防
安全事故的发生、治理各种安全事 故隐患的制
度。该制度既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
体现,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 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
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
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
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
实。
同时,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七项职责之首 是建立健全并
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
【新增、变动】
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 立健全安全
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是指由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参与的预防
安全事故的发生、治理各种安全事 故隐患的制
度。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 人员、责任
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7 项职责之首。
5. 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根据《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 27 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等高危
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简称高
危行业、领域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
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
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 装修工程、井
巷工程、矿山建设、水利工程建设、交通建设工
程等的单位,包括从事新 建、扩建、改建、拆
除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安责险保费,不
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 人。保费可以
据实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施工企业应当
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 机构足额投保。安责
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保险金额
实行同一标准,不 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
差别对待。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得低于 40
万元。
P P
6.3.2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
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 包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
【删除】
6.3.2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
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 包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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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共 38 页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 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
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显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其不
仅要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 进度,还要对
施工现场组织和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
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 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
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P195 P198
6.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6.4.1 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
案
(3)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
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 工方案进行论
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
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 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
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 求且人数
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
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6.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6.4.1 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
案
【增加】
(3)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
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 工方案进行论
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
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
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 管理制度,
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
督。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
数不得少于 5 名。与 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P196-197 P198-199
(3)监理单位履行监督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 实施专项巡
视检查。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
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 行整改;情节严重
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 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
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 验收。验收合
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
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 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
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 验收时间及责
任人员。
(4)监测单位履行监督责任
..(5)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事故的处理
…
【删除、变动、增加】
(3)监理单位履行监督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 实施专项巡
视检查。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
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 行整改;情节严重
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 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
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 部 门 。
(4)监测单位履行监督责任
…
(5)危大工程的验收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2024 版)》(建质规〔2024〕 5 号),对于按
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 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
字确认后,方可进 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
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 验收时间及责
任人员。
(6)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事故的处理
….
(7)政府对危大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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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 共 38 页
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 根据监督工
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 通过政府购
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
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 查,所需费用向本级
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 督抽查中发
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
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 除前或者排除过程
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
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 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
生产不良 信用记录。
P197 P199-200
5.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是指生产负责人在生产作业
前对直接生产作业人员进行的该作 业的安全操
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的培训,并通过书面文件方式
予以确认。安全施工技术交 底的目的就是让所
有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都对安全生产有所了解,
最大限度避免安全事 故的发生。
1)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类别
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包括:施工工种安全技术交
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安全技 术交底(如房屋
工程包括地基与地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
防水工程、楼地面、装 饰及门窗、水、暖、电
气安装工程等),大型特殊工程单项安全技术交
底,设备安装工 程技术交底,使用新工艺、新
技术、新材料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具体要求
对于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做到:(1)项目经理部
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纵向延伸到
班组全体作业人员;(2)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
确、针对性强;(3)技术交 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中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隐含危
险因素和存在问题;(4)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
术措施;(5)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程
序、安全技 术措施等向工长、班组长进行详细
交底;(6)保持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签字记录。具
体内 容包括:准备施工项目的作业特点和危险
点、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 全
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
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
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 技术人员应
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
【删除】
5.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是指生产负责人在生产作业
前对直接生产作业人员进行的该作 业的安全操
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的培训,并通过书面文件方式
予以确认。
1)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类别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包括:施工工种安全技术交
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 交底(如房屋
工程包括地基与地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
防水工程、楼地面、装饰 及门窗、水、暖、电
气安装工程等),大型特殊工程单项安全技术交
底,设备安装工程技术交底,使用新工艺、新技
术、新材料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具体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
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 技术人员应
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
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 由双方签字确认。
确认的方式是填写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单,主要内
容应当包括工程名 称、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安
全技术措施交底内容、交底时间、施工单位负责
项目管理的 技术人员签字、接受任务负责人签
字等。由双方确定的交底制度,有利于明确双方
的安 全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技术
措施的交底制度落到实处,使之真正起到保障
安全施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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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共 38 页
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 由双方签字确认。
确认的方式是填写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单,主要内
容应当包括工程名 称、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安
全技术措施交底内容、交底时间、施工单位负责
项目管理的 技术人员签字、接受任务负责人签
字等。由双方确定的交底制度,有利于明确双方
的安 全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技术
措施的交底制度落到实处,使之真正起到保障
安全施工的作用。
P201-203 P204-206
6.4.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是指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 压力容器(
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中特种设备管
理主要指起重机 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
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1.特种设备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
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
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
件的,由施工总承包 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
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
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强调,建筑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 当组织出租、
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进行验收。建筑起重
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
收前应当经 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
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
测结 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增加、删除、变动】
6.4.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
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 压力容器(含
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安装及验收制度
1)特种设备安装及验收一般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 拟进行的特种
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
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30 日内将相关技
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 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
档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
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
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
件的,由施工总承包 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
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
用。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及验收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 械的租赁、
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建筑
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
理。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
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 主管部门颁
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 建筑起重机械安
装、拆卸工程。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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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 共 38 页
2.特种设备登记制度
3.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特
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指出,使用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指出,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强调,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4.建设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指出,建设
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时,有权采取
下列措施:….
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 明确双方的
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
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
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
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 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
的,由施工总承包 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
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检验合 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
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特种设备登记制度
3.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特种
设备的安全管理职责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使用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监理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4. 建设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
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时,有权采取
下列措施:…
P203-204 P106-208
6.4.4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1.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2.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的具体要求
6.4.4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新增、变动】
1.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
防安全职责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2.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的具体要求
根据《消防法》,消防安全职责的具体要求如下:
1)火灾预防
2)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3)灭火救援
P205 P209
6.4.5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
施工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主要由《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建
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
6.4.5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5.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
施工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主要由《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规定。
P
6.5 施 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删除、标题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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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共 38 页
救 援 和 调 查 处 理
6.5.1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2.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
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的制定
1)重大危险源
2)安全生产相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界
定
3)特殊行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界定
特殊行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界定因行业性质不
同而有所差异。根据《安全生产领域 举报奖励
办法》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 矿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的规定认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各 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
安全监管职责的 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
标准认定。
3.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各个行
业和领域事故的情况都有各自的特点,很难用一
个标准来划分各个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等级。比
如消防领域,《公安部 办公厅关于调整火灾等级
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规定,火灾
等级增加为 四个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
大火灾、 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
灾、重 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6.5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6.5.1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2. 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界定
1)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的界定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界定
P216 P219
6.6 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6.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3.监督对象及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 合称监督
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
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项目实施施工安
全监督。
4.监督程序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
照下列程序进行:(1)受理建设 单位申请并办理
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6.6 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6.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删除、变动】
3. 监督对象及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 合称监督
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4. 监督程序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
照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单位 申请办理工程项
目施工许可证;…..
P219 P223
7.1工程建设标准
在标准体系框架下,规范、规程都符合标准的特
征,只是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 习惯上,将
标准、规范、规程统称为标准。当针对产品、方
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 时,一般采用“标
准”,如《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
标准》等;当针对 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
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时, 一般采用“规范”,
如《混凝土结 构工程施工规范》《建筑防火通用
7.1 工程建设标准
【变化】
在标准体系框架下,规范、规程都符合标准的特
征,只是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 习惯上,将
标准、规范、规程统称为标准。当针对产品、方
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 时,一般采用“标
准”,如《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
标准》等。规范分 为工程项目类规范和通用技
术类规范两种类型。工程项目类规范以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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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共 38 页
规范》等;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
要求 时,一般采用“规程”,如《建筑机械使用
安全技术规程》《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 规程
》等。
项目整体为 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
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要素为主要内容,如《住
宅 项目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通用
技术类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 求
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规划、设计、
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 为主要内容,
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
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等。 当针对操作、工艺、
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时, 一般采用“规程”,如
《建筑机械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高层建筑混
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等。
P223 P227
7.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
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 全标准。因
此,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各方主
体的法定义务,不予执行或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增加】
7.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建
筑法》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 筑工程质量
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因此,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
的法定义务,不予执行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P227 P231
7.2.1 无障碍设施建设
1.无障碍设施、建设范围及其基本建设要求
1)无障碍设施的定义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无障碍设施是指为
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 路、出入建
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
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 息,获得社会服务等
提供便利的设施。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
,例如有无障碍需 求的孕妇、儿童、伤病人员
等其他人群,也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2.各有关单位参与建设的要求
2)各参建单位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
…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
准进行设计。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
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无
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 无障碍设施设计内
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
。
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
及相关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 和监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未按照法律、法规
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开展 无障碍设施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
续。国家鼓励工程建设单 位在新建、改建、扩
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邀
请残疾人、老年人 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
龄协会等组织,参加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等活动
【增加、变化】
7.2.1 无障碍设施建设
1. 无障碍设施、建设范围及其基本建设要求
1)无障碍设施的定义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无障碍设施是指为
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 路、出入建
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
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 息,获得社会服务等
提供便利的设施。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
有无障碍需求的, 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2.各有关单位参与建设的要求
2)各参建单位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
…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工程设计单位应当
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 设计。《住房
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
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建 办城〔2025〕7 号)
规定,进一步提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中无障碍内容的编制深度,
鼓励开展无障碍专项设计,明确无障碍流线及设
施配置(位 置、数量、面积、选型、色彩等)具
体要求;推动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设置无障碍设
计 专篇,细化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说明、必要的
点位大样详图等内容。鼓励工程建设单位、 设
计单位采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选用安全耐久、
功能适配、性能优良的产品和材料, 建设人性
化、系统化、智能化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无障
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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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页 共 38 页
。
无障碍设施经验收交付后,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履行维护和管 理责任,保障
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1)对损坏的
无障碍设施和标识进行维 修或者替换;(2)对需
改造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3)纠正占用无障
碍设施的行为;(4)进行其他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的,由
约定的 责任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4.特定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1)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以及居
住区
….其中,居住区是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重心,
是国家现有法律、政策保障的重点。 《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
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 设规划》《关于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依法需要进行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 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
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不予审查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城市无障 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建
办城〔2025〕7 号)规定,推动结合勘察设计质量
检查等 工作,将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情况纳入检查范围。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工程施工、监理单
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 关标准进行
无障碍设施施工和监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 碍设施建设工作的
通知》规定,施工单位应结合无障碍设施建设实
际,因地制宜编制施 工组织方案,按照施工图
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无障碍设施
施工质量。监 理单位应加强无障碍设施施工及
产品的质量检查与监督。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
主管部门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
建设标准开展无障碍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手续。国家鼓励工
程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
设计和竣工验收等 环节,邀请残疾人、老年人
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参加
意见征询和 体验试用等活动。《住房城乡建设部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
作的 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有
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工
作,确保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无障碍设施经验收
交付后,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对无障碍设
施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
常和使用安全:(1)对损坏 的无障碍设施和标识
进行维修或者替换;(2)对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
进行改造;(3)纠 正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4)
进行其他必要的维护和保养。所有权人、管理人
和使用 人之间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维护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规定,
依法对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 履行维
护和管理责任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有关违反
法律法规行为。
4.特定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1)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以及居住
区
……其中,居住区是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重
心,是国家现有法律、政策保障的重点。 《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
《“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 设规划》《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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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页 共 38 页
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均对居住区适老化改造
作出规定。
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
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全
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
件均对居住区适老化 改造作出规定。
P P
7.2.2 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措施
3.标准与法律建设
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标准是从专业技术层面落
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的主要途径。 在无障碍
环境建设相关标准制定方面,国家推广通用设计
理念,以满足残疾人、老年 人使用无障碍设施
需求为基础,兼顾其他有需求的人群,建立健全
以《建筑与市政工 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为代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鼓 励发展具有引领性的团体标准、企
业标准,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配合,构建无障碍
环 境建设标准体系。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
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 要求。
4.认证和评测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无障碍设计、设施、产品、服务的
认证和无障碍信息的评测制度, 并推动结果采
信应用,为完善标准体系和推广无障碍设计、设
施、产品、服务的认证及 无障碍信息的评测制
度提供法律保障。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
残联《关于推进无 障碍环境认证工作的指导意
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残联组织开展互
联网应用适 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通过
对网站和移动互联网应用进行评测,推动无障碍
信息 化建设。
【新增、变化】
7.2.2 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措施
3. 标准与法律建设
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标准是从专业技术层面落
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的主要途径。 在无障碍
环境建设相关标准制定方面,《无障碍环境建设
法》规定,国家推广通用设计 理念,建立健全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发展具有
引领性的团体标准、企 业标准,加强标准之间
的衔接配合,构建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体系。地
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
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 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
通知》规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
居 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等工
程项目,要督促指导工程建设、设计、施 工、
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
用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 碍设施施工
验收及维护规范》等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无障碍
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施
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
碍设施有效衔接、实 现贯通。
4.认证和评测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无障碍设计、设施、产品、服务的
认证和无障碍信息的评测制度, 并推动结果采
信应用,为完善标准体系和推广无障碍设计、设
施、产品、服务的认证及 无障碍信息的评测制
度提供法律保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残
联关于推进无障 碍环境认证工作的指导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残联组织开展互联网应
用适老 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通过对网站
和移动互联网应用进行评测,推动无障碍信息化
建设。
P232 P237
7.2.3 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管理
3.监督检查
7.2.3 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管理
【新增】
3. 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
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规定, 鼓励市民
群众通过热线电话、在线地图、小程序等,以拍
照、定位等方式反映无障碍设 施建设、使用方
面的问题,并及时处理反馈,形成“问题发现—
整改—反馈”闭环处置 机 制 。
P234-235 P23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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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页 共 38 页
7.3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7.3.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设计文件的重要内容,是编制
施工图预算、安排材料、设备订 货和非标准设
备制作,进行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等工作的依
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 完成,建设工程最终
所要达到的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和结构的安全
性就有了约束,因 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直
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
部门对建筑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
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建设工程
质量 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 院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
准的,不得使用。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般来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需提
交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保证建设工程
质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资料;(4)与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5)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 位的资质证书;(6)施工单位的
中标通知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变化】
7.3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7.3.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安排 材料、设备
订货和非标准设备制作,进行施工、安装和工程
验收等工作的依据。施工图 设计文件一经完成,
建设工程最终所要达到的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
和结构的安全性就 有了约束,因此施工图设计
文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 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
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
少的 程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 设
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
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 使 用 。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般来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需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保证建设工程
质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资 料;(4)与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5)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 等单位的资质证书;(6)施工单位的
中标通知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等。
P239 P244
7.3.3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
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
量的通知》(发改投资规 〔2021〕910号)规定,
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特别要加强 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
程的监督检查。
7.3.3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变动】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
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 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
施工质量承担监理 责任。
P240 P245
3.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 标准、设计
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
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 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 一步规定,监理单位总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工程 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
量承担监理责任。
【删除】
3. 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监 理单位总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 监理,对施工质
量承担监理责任。
P249-250 P254-255
7.4.5 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7.4.5 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新增标题】
1. 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2.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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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 共 38 页
3. 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7.5.1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应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
验收环节。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 理资料是工
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
括以下档案和资料:(1)工 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图纸会审和 技术交底记录;(4)设计变更通
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
后调查 和处理资料;(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
工日志;(7)竣工图;(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9) 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也是竣工验收的
条件之一。
凡是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
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 用。如果建
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就
提前投产或使用,由此而发 生的质量等问题,
建设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删除】
7.5.1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2.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应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
验收环节。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 理资料是工
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的条
件之一。
凡是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
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 用。如果建
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时
就提前投产或使用,由此而 发生的质量等问题,
建设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P252-253 P257-258
7.5.2 规划、消防、节能和环保验收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 申请,由城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及其有关规划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
规划验收,包括对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工程
建设情况,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位置、间距、层
数、标高、 平面、立面、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
各类配套服务设施、临时施工用房、施工场地等
进 行全面核查,并作出验收记录。对于验收合
格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 可
文件或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根据《消防法》,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
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 不合格,擅
自投入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罚款。
【删除、变动】
7.5.2 规划、消防、节能和环保验收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由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按照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及其有关规划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
收,包括对建设用地范 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情
况,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位置、间距、层数、标
高、平面、立 面、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各类
配套服务设施、临时施工用房、施工场地等进行
全面核 查,并作出验收记录。对于验收合格的,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或核发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根据《消防法》,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
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 不合格,擅
自投入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
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 令停止使用或者停
产停业,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P255 P260
7 .5 .4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7 .5 .4 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新增标题】
1.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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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页 共 38 页
2.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3.建立项目电子档案
P256 P261
7.6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制 度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竣工经验
收合格后,建设工程进入保修期, 在规定的保
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
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 承包单位负责维修、
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法律制
度。
【新增】
7.6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竣工经验
收合格后,建设工程进入保修期, 在规定的保
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
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 承包单位负责维修、
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法律制
度。
第8章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
护法律制度
第8章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
护法律制度
P P
8.1.2 建设工程水污染防治
1.排污许可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行排污许可
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
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
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 证的,
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
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 在地设区
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
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有 两个以上生
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分别向生产经
营场所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 取得排污许可
证。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
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根据污染物产生量、
排放量、对环境的影 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
管理、简化管理和 排污登记管理。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
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
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 联网,并保
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对监测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测
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8.1.2 建设工程水污染防治
【变动、删除】
1.排污许可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行排污许可
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
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
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 证的,
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
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 在地设区的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有 两个以上生产
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分别向生产经营
场所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 取得排污许可
证。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
标准规范,依法自行开展污 染物监测,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五年。排污单位对自行 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实行排污许可
重点管理的排污单 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
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的监 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
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
及时报告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
复。
P273-274 P278-279
8.2.1 受法律保护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
范围
1.文物的保护
8.2.1 受法律保护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范
围
【变化】
1. 文物的保护
1)受国家保护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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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 共 38 页
(1)受国家保护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下列文物
受国家保护: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 石窟寺和石刻
、壁画;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
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 要纪念意义、教育
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
代表性建筑;③历 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
工艺美术品;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
以及具有历 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
书资料等;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
制度、 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
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
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
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 保
护 。
(2)国家所有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 海中遗
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 家指定保护
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
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 物,除国家另有规
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 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的改变而改变。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
家所有:①中国境 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
定的除外;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
机关、部队 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
管的文物;③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④公民、
法 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⑤法律规
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属于国家所 有的
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
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 权受法律
保护,不容侵犯。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根据《文物保护法》,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
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 的城市,由
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
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 或者革命纪念
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 史文化街区、村镇
,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
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
区、村镇保护规 划,并纳人城市总体规划。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 2 条,文物受国家保
护。该法所称的文物,是指人类创造 的或者与
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下列物质遗存:(1)古文化遗 址、古墓葬、古
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2)与重大历
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 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
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
现代重要史迹、 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
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
各时代 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
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主体、
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 具有科学
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
样受国家保护。
2)国家所有的文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 以及中
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
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
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古 石刻、古壁画、近代
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
定的以外,属于国 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的改变而 改变。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
家所有:(1)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以及中
国管辖 的其他海域内出土、出水的文物,国家
另有规定的除外;(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
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
保管的文物;(3)国家征集、购买或 者依法没
收的文物;(4)公民、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 其他文物。国有
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收藏、保管单位的终
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 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
护,不容侵犯。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根据《文物保护法》,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
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 的城
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
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 或者革命纪
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 史文化街区、村镇,
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
区、村镇所在地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
村镇保护规 划,并纳入有关规划。
P74-275 P27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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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页 共 38 页
8.2.2 在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
制地带施工、施工发现文 物报告和保护
1.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
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要求
1)规划与选址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
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 划部门会同文
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
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 划。建设工程选址,应
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
的,对文物保 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2)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要
求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
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但是,因
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
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 探、挖掘等作业的,
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
物保护单位的人 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
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
物保 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
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 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
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
设工程的要求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
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 风貌;工程
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
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
工程建设的要求
3)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等有关活动的要
求
8.2.2 在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
建设控制地带施工、施工发现文 物报告和保护
【变动】
1.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
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要求
1)规划与选址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关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
护的需要,事先由有关部门会同 文物行政部门商
定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并纳入
规划。建设工程选 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
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
址 保 护 。
2)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要
求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
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 钻探、挖
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
保护单位的安全。
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
设工程的要求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
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 风貌;工程
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
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 的影响程度,经国家
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
2.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
建设工程的要求
3)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等有关活动的要
求
P276-277 P282-282
8.2.4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 .盗掘、毁损、倒卖、走私、盗窃、哄抢、私
分、侵占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建设控制地
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承 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文物保护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
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 物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资质证书:(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
围内进行建设工程 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
【变动】
8.2.4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盗掘、毁损、倒卖、走私、盗窃、哄抢、私分、
侵占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2.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建设控制地
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文物保护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
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
位处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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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页 共 38 页
业的;(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
行建设工 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
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
单 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3)擅自迁移、
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4)擅自修缮不可移 动
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5)擅自在原址重
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 文物破坏
的;(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 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
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设立的文 物保护单位
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
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 境的设施的
,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
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 理的,由环境保护
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3.发现文物不报或拒不上交等违法行为承担的
法律责任
根据《文物保护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
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 物主管部门
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发现文物隐匿不报
或者拒不上交的;(2)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的。
关文物修缮和复原 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 500 万元以
上 1000 万 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
质证书:(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进 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
破、钻探、挖掘等作业;(2)工程设计方案 未经
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
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3)未 制定不可移动
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
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 准,擅自开工建设;
(4)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5)擅自修缮
不可移动文物, 明显改变文物原状;(6)擅自在
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7)未
取得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
缮、迁移、重建;(8)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 程,
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 调查、勘探。
损毁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
物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文物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
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 的设施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 发现文物不报或拒不上交等违法行为承担的
法律责任
根据《文物保护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
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 物主管部门
会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追缴文物,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300 万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1)发现文 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的;(2)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第9章 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第 9 章 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P279 P283
9.1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 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
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
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
法》进一步规定 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
更、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以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
【新增、变动、删除】
9.1 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涉及的法律规定有:《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劳动 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
派遣暂行规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 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
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劳
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
法》进一步规定了劳动合 同的订立、履行和变
更、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以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 施条例》是《劳动合同法》现
行有效的配套实施法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是针对劳 务派遣这一特殊劳动合同形式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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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页 共 38 页
9.1.1 劳动合同订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电子劳动合同订
立指引》(人社厅发〔2021〕54号) 规定,依法
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 同的约定,全面履
行各自的义务。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政府
发布的劳动合同示范 文本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
2.劳动合同的分类
(1)全日制劳动合同
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依照国家法定工作时
间,从事全日制劳动而订立的劳动 合同,是传
统就业的主要方式。现行《劳动合同法》的一般
规定主要是以全日制劳动合 同为对象。
具体要求。
9.1.1 劳动合同订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
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 厅发〔2021〕
54号)规定,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
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
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鼓励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使用政 府发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订
立电子劳动合同。
…
2. 劳动合同的分类
(1)全日制劳动合同
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依照国家法定工作时
间,从事全日制劳动而订立的劳动 合同。此类
合同是传统就业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方式。现
行《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 定主要是以全日制
劳动合同为对象。
P281-283 P286-288
3.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劳动合同的形式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的
外在表现方式。《劳动法》《劳动合 同法》明确
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为了全面推行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确保维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 书面劳动合同
的要求还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2)例外情形的口头协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
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口头协议表达便捷、成本低,考虑到非全日制用
工临时性、灵活性的特点,其劳 动关系存续时
间短,或者劳动关系并不连续,如果勉强要求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既不现 实也无必要。因此,
《劳动合同法》作出特别规定,允许非全日制用
工“可以”订立口 头协议。
….
5.劳动合同的效力
2)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新增、删除】
3.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劳动合同的形式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的
外在表现方式。《劳动法》《劳动合 同法》明确
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例外情形的口头协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
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口头协议表达便捷、成本低,考虑到非全日制用
工临时性、灵活性的特点,《劳动 合同法》作出
特别规定,允许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
协议。
….
3)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续订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合 同期满后,
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
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 人单位以原条件续
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符合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
单位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
法院依法予以 支 持 。
5.劳动合同的效力
2)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 动合同被确认
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
照劳动合同法第 28 条、 第 46 条、第 47 条的规
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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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页 共 38 页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
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劳动者因合同
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P283-286 P288-292
9.1.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3.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一般可以分为双方协商解除与
单方法定解除两大类。
1)双方协商解除
…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劳动合同法》
要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 须具有法定
理由。用人单位单方法定解除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情形。
(1)即时解除合同
即时解除合同也称为过错性解除合同,是指用人
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可以不必提 前预告而解
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上述情形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与劳动者
解除合同的,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 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金。
(2)预告解除合同
预告解除合同也称为非过错性解除合同,用人单
位提前告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 情形。
..
(3)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
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 人但占企业职
工总数10%以上的….
3)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合同分为即时解除和预告
解除两种情形。
(1)即时解除合同
…
9.1.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变动、删除、新增】
3.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一般可以分为双方协商解除与
单方解除两大类。
…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规定中也有即时解除和预
告解除的情形。即时解除合同一般 是指当事人
一方可以不必提前预告而立即要求对方解除劳
动合同的行为;预告解除合 同一般是指当事人
一方应当提前告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根
据《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单
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
具体情形 如 下 :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劳动合同法》
要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 须具有法定
理由。
(1)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2)非因过错预告解除合同
..
(3)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也是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合同的重要
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
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2)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1)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合同
…。这属于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合同的即时解
除情形。
(2)非因过错预告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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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共 38 页
(2)预告解除合同
..
4.劳动合同的终止
….
2)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下两种情形导致劳动合
同终止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
金。
第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二,用人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用
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4.劳动合同的终止
…
2)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较多,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
其终止的重要情形,因此,劳动 合同终止的经
济补偿涉及诸多的劳动合同解除。根据《劳动合
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合同的 情形);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
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预告解除的情形);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 进行重整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
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 破产的;用人单位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
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P287 P291-292
9.1.3 违反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增】
9.1.3 违反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 以用人单位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
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 以支持,但用人单
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因不可
抗力导致未订立的;②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未订立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用 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
满 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P289-292 P295-298
9.2 劳 动 用 工 和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9.2.1 劳动用工管理
1. “包工队”用工模式
“包工队”用工模式特指“包工头”通过挂靠施
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再利用传统 社会关系从
农村募集劳动力,为建筑业提供施工生产一线的
“农民工”劳动大军的模 式。根据《保障农民
【新增、变动】
9.2 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保障
9.2.1 劳动用工管理
1. 主要劳动用工模式
我国建筑业主要劳动用工模式随着经济发展历
经演变。盛行于 20 世纪 80 年代至 90 年代的“包
工队”用工模式是我国建筑行业在特定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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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页 共 38 页
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的农村居民。
“包工队”用工模式在特殊的历史阶段契合中国
建筑业发展特点,在解决经济高速 增长带来的
建筑业施工力量不足的问题上,发挥了不可替代
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掩盖其 先天存在的隐患和
硬伤。进入新时代,在行业更高的质量标准和日
益严格的监管下,构 建科学高效的用工制度对
行业至关重要。
2.劳务派遣
(3)劳务派遣用工属于补充形式。劳务派遣对应
着企业在用工方面的特殊需求,这 是其存在的
客观必然性。但从性质上看,劳务派遣只能作为
特殊的用工形式存在,属于 补充形式,不能代
替传统的劳动关系和用工方式。所以,只能在临
时性、辅助性或者替 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同时,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不同,不应混淆。
…3)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
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
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
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 务派遣单位和
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具体规定了劳务派
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的 义务。
….5)用工单位的义务
….
的产物,2005 年,建设 部明确要求取消,进而
推动劳务企业专业化。
目前,根据《建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建筑行 业的劳动用工
模式主要包括企业自有劳务人员用工、劳务分包
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和平 台化用工等。其中,
企业自有劳务人员用工也即劳动合同用工,是施
工企业与劳动者直 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
的劳动关系,这也是建筑类企业的基本用工形
式。
2. 劳务派遣
(3)劳务派遣用工属于补充形式。劳务派遣对应
着企业在用工方面的特殊需求,只 能作为特殊
的用工形式存在,属于补充形式,不能代替传统
的劳动关系和用工方式,只 能在临时性、辅助
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劳务派
遣与劳务外包不同,不应混淆。
(4)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
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 务派遣单位向
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 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具体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
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 下列义务:
(1)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
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 劳务派遣协
议的内容;(2)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
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 训;(3)按照国家
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
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 待遇;(4)按照国家规定和
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
会保险费, 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5)督促
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
劳动 安全卫生条件;(6)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的证明;(7)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
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其他事项。
前述(8)的其他事项,如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
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 给被派遣劳动
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
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
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依法申请工伤认 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等。
…5)用工单位的义务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
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 派遣劳动者
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
3)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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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页 共 38 页
4.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
1)培育壮大产业工人队伍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号)要求,加快培 育建筑产业
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
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 民工招用为自有工
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
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 业发展。
2)鼓励群众参与、促进就业增收
《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
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工作方案》(国 办函〔
2022〕58号)中提出,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
施工单位要根据能够实施以工 代赈建设任务和
用工环节的劳务需求,明确项目所在县域内可提
供的就业岗位、数量、 时间及劳动技能要求,
并向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告知用工计划。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
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 权益保障指
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
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 务指南〉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3〕50 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是指线上接受互联 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
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
平台网约服 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
者。企业是指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4.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
1)培育壮大产业工人队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 要求,加快
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
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 能水平高的农民
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
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 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2)鼓励群众参与、促进就业增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
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 当地群众
就业增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
58 号)中提出,重点工程项目 业主单位、施工单
位要根据能够实施以工代赈建设任务和用工环
节的劳务需求,明确项 目所在县域内可提供的
就业岗位、数量、时间及劳动技能要求,并向相
关县级人民政府 告知用工计划。
P292-294 P289-300
9.2.2 工资支付保障
2.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
【新增】
9.2.2 工资支付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
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农 业农村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关
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 障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4〕80 号)规定,保障农民工劳动
报酬等权益。以工程 建设等领域为重点持续开
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一站式调解。 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公
益法律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行动。
2. 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
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资保障
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
障指引》,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等按照《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 法律法规
规章执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
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 业形态劳动者,
适用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
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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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共 38 页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应
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 劳动报酬的合
理报酬。企业要以货币形式将劳动报酬支付给新
就业形态劳动者本人,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
替代货币支付。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新就业形态
劳动者劳动报 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企业
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向劳动者提供本人的劳动报
酬 清单。
P296 P302-303
9.3.1 劳动安全卫生
2.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
有关劳动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主要有:《
职业病防治法》《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砂尘危
害的决定》《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尘
肺病防治条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
2)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过程中采取的职业病
防治管理措施
3)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9.3.1 劳动安全卫生
【新增】
2.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
有关劳动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主要有:除
了前述的《劳动法》《安全生产 法》,还有《职
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
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
生管理规定》《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
的决定》《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工业
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
2)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过程中采取的职业病防
治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用
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的责任主体 需制定职业
健康检查计划并保障专项经费。
3)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制度
《劳动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
安全卫生设施(包括安全技术设施、 劳动卫生设
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等),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且设施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5)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义务
劳动者需学习掌握职业卫生知识,遵守劳动保护
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维护防护设施
及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及时报告;作
业场所出现危险时,采取 必要措施消除或减少
危险。
P297-299 P303-306
9.3.2 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内容
9.3.2 劳动保护
【新增】【修改】
1.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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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共 38 页
1)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对厂矿企业贯彻执
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我国监察制度采取以国家监察机构为主体、专业
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体系。我国有关劳动安
全卫生监察法律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劳
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
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等。劳动安全卫生
监察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国家安全监
察制度,即国家有关机关依法监督检查企业事业
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情况并纠正和惩处违法行为的制度;二是专业劳
动安全监察制度,即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各级主管
部门对其所属单位贯彻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法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它属于内部监督的性
质; 三是群众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即各级工会组
织对厂矿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进行
监督检查的制度,它属于社会监督的性质。
除上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外,劳动安全卫生
监察制度还包括劳动保护监察员资格的认定、劳
动保护监察机构的职权及对安全监察机构及监
察人员执行职务的奖惩规定。
2)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
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
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主要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列入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疾病,职业病的危害因
素也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列明。《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
、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
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3) 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
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规定了用人
单位在劳动保护管理中的责任,如建立规章制
度、提供安全卫生条件、职 业培训、工伤预防,
以及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作出了特殊规定。
1)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授权行
政机关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 生法律规范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体系,其核心内容包括
设施标准、防护措施、职业 病防治和劳动过程
监督等。我国监察制度采取以国家监察机构为主
体、专业监督与群众 监督相结合的体系。我国
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法律法规主要有《安全生
产法》《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安全
生产 监管执法监督办法》等。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使四项核心职
能:法律宣传、合规检查、举报受理、违法行为
查处。其监察范围覆盖劳动安全卫生规 章制度
制定、劳动合同履行、特殊群体保护等九大领域。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安全 生产监管执法监
督办法》实施分级监督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每 3 年至少开展一轮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
监督,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每 2 年至少开展一轮对
本地区设区的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
除上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外,劳动安全卫生
监察制度还包括劳动保护监察员 资格的任职条
件和考核、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职权以及实
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等规定 。
2)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
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 引起的疾病,
需符合法定分类目录并经专业诊断程序确认。职
业病主要包括尘肺、职业 性放射性疾病等列入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疾病,职业病的危害因
素也在《职业病危 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列明。
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职业病防
治法》《工 伤保险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
理办法》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我国职业病
防 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 律、
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
合治理。
3)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
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 需的劳动者
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
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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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共 38 页
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
关的资料。
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
的资料。
P301 P308
9.3.2 劳动保护
3.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2) 对未成年工保护的基本规定
(3) 进行定期身体健康检查
9.3.2 劳动保护
3.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新增】
2) 对未成年工保护的基本规定
(3) 进行定期身体健康检查
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结果作为调整岗
位依据。
P303 P310
9.4.1 工伤认定
3. 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
2) 劳动者-方的申请时限
工会组织也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9.4.1 工伤认定
3. 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
2) 劳动者-方的申请时限
【删除】
P312-313 P319-320
9.5 劳动争议的解决
9.5.2 劳动争议仲裁
3.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
4.劳动争议的多元化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的《最高人
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 部分地区开展
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开展
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 作,是坚持和完善共
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参与
劳动争议协商调解 职能作用,发挥人民法院在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
作用,切实 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
务实举措,有利于依法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积极 预防和妥善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
稳定。
【新增、变化】
9.5 劳动争议的解决
9.5.2 劳动争议仲裁
3.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 在仲裁期
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
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 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
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 期间届满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当事人未按照前述规定提出仲裁时效
抗辩,以仲裁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
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劳动争议的多元化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部分地
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 的意见》(以
下简称《试点意见》)通过构建“党委领导+工会
调解+司法保障”的协 同机制,将非诉讼纠纷解
决程序前置,强化调解组织建设与程序衔接,推
动形成劳动争 议分层过滤、多元共治的新格局,
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实践。《试点意见》
明确 要求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作为优先
选择,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的“协 商
→调解→仲裁→诉讼”程序形成呼应。
第10章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第 10 章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P316 P323
【换位置】
“多元”即多种途径多个主体协同预防和化解社
会矛盾,而非单一依靠诉讼方式解 决纠纷,旨
在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
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 制,促进基层治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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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页 共 38 页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P317-320 P324-327
10.2 仲裁制度
10.2.1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旨在将其间业已
发生或将来可能产生于特定法律 关系的争议提
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
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
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合同中
的仲裁条款和独立 的仲裁协议这两种类型,都
属于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协议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
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仲裁法规
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
的协议。
( 2 )仲裁协议具有自治性和合意性。仲裁协议
与其他协议的共同之处,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就某
一事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采用仲裁方
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
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
受理。
( 5 )仲裁协议所处分的客体范围受一定程度的
法律限制,并非所有的争议都能够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
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
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 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
思表示;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
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通
过仲裁解决的争议的内容。它直 接决定了仲裁
机构管辖权的范围,仲裁机构只能在仲裁协议约
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进行 裁决。超出此范围所
作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撤
销或者不予执行。
10.2 仲裁制度
10.2.1 仲裁协议
【新增、变化】
1.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旨在将其间业已
发生或将来可能产生于特定法律 关系的争议提
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
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
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合同中
的仲裁条款和独立 的仲裁协议均属于仲裁协
议。
(1)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
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
定,仲裁法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
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
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 2 )仲裁协议具有自治性和合意性。仲裁协议
与其他协议的共同之处,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就某
一事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采用仲裁方
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
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
理。
(5)仲裁协议所处分的客体范围受一定程度的法
律限制,并非所有的争议都能够提 交仲裁解决。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 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
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
收养、监护、扶 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
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 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
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 裁机构。这三
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一方
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 有仲裁协议,另一方
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
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通
过仲裁解决的争议的内容。它直 接决定了仲裁
机构管辖权的范围,仲裁机构只能在仲裁协议约
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进行 裁决。超出此范围所
作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
以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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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共 38 页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我国实行机构仲裁,选定仲裁委员会被仲裁法规
定为仲裁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仲裁协议中有关
仲裁委员会的约定,原则上应当明确、具体,即
根据仲裁协议的内容就能确定某一具体的仲裁
委员会对仲裁事项具有管辖权。《仲裁法》第18
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达不成
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 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自行约定,或者
依据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确定。我国现行《仲
裁法》中并没有将约定仲裁地点列为仲裁协议的
基本内容,当事人选择常设的仲裁机构时,如果
没有其他约定,就意味着由该仲裁委员会在其所
在地进行仲裁,因此,仲裁地点就是仲裁委员会
所在的地点。仲裁地点对于仲裁协议的重要意义
在于,在涉外仲裁中它可能决定解决争议所适用
的准据法,影响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因此,
在涉外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
地点作出约定尤为重要。
3.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
裁庭审理和裁决的依据。《仲裁 法》规定,当事
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
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 议,一方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仲裁协议也限制仲
裁的范围,仲裁 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
约定的仲裁事项进行仲裁,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
之外的其 他争议无权仲裁。
3)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
仲裁协议同样对法院具有拘束力,具体表现为排
除法院对仲裁事项的诉讼管辖权。 当事人将仲
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诉诸法院时,法院无权受理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 达成仲裁协议, 一
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
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一
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
受理后,另一 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
外;另 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
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
应当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3)选定的仲裁机构
我国实行机构仲裁,选定仲裁机构被仲裁法规定
为仲裁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仲 裁协议中有关
仲裁机构的约定,原则上应当明确、具体,即根
据仲裁协议的内容就能确 定某一具体的仲裁机
构对仲裁事项具有管辖权。《仲裁法》规定,仲
裁协议对仲裁机构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
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自行约定,或者
依据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确定。 我国现行《仲
裁法》中并没有将约定仲裁地点列为仲裁协议的
基本内容,当事人选择常 设的仲裁机构时,如
果没有其他约定,就意味着由该仲裁机构在其所
在地进行仲裁,因此,仲裁地点就是仲裁机构所
在的地点。仲裁地点对于仲裁协议的重要意义在
于,在涉外仲裁中它可能决定解决争议所适用的
准据法,影响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因此,在
涉外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
点作出约定尤为重要。
3. 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
裁庭审理和裁决的依据。《仲裁 法》规定,当事
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 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
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同时,仲裁协议也限制
仲裁的范围,仲 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
中约定的仲裁事项进行仲裁,对仲裁协议约定范
围之外的 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3)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
仲裁协议对法院具有约束力,表现为排除法院对
仲裁事项的诉讼管辖权。当事人 将仲裁协议中
约定的争议诉诸法院时,法院无权受理。《仲裁
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 裁协议,一方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
议无效或者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达成
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声明有仲
裁协议,人 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
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
仲裁 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
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
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
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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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共 38 页
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 后向人民
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 力作出决定后,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
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此外,仲裁协议对法院管辖权的排除效力还
表现在,仲裁实行
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
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
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
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 事人就该纠纷
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
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 被撤销等,
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 仲裁事项超出法律
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
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
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 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
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 民法院裁定。当事人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
庭前提出。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没有对仲裁协议的
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
议无效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
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
请确认仲裁协
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此外,仲裁协议对法院管 辖权的
排除效力还表现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 再申请仲裁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 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
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
新达成的仲裁协议 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
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 被撤销等,
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 仲裁事项超出法律
规定的仲裁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 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
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
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
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 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
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P320 P327
10.2.2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仲裁的申请
仲裁申请是启动仲裁程度的第一步。当事人申请
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 仲裁协议;(2)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
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
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 请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
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
务;(2)仲裁请 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仲裁的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
10.2.2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修改】
1.仲裁的申请
仲裁申请是启动仲裁程度的第一步。当事人申请
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 仲裁协议;(2)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
机构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
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 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
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
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的姓名、职务、 联系方式;(2)仲裁请求和所
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
姓名和住所。
2. 仲裁的受理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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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 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
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 委员会受理仲裁申
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
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 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
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
请人收到仲裁 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
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
员会收 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
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
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
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 另一方在首
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
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
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
仲裁协议,人民 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
裁活动。委 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 知申请人;认
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
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 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
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
裁员名册送达申请 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
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
收到仲裁申 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提交答辩书。仲裁机构收到
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
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 的,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 理后,另一方
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
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 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
案提出异议的,视 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
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
师和其他代 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
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
交授 权委托书。
P321-322 P328-329
10.2.3 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
1.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
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 主任指定1名
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
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
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
当事人共 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
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
内 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 裁
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
人。
3)仲裁员回避情形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
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 当事人或者当事
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 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
10.2.3 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
【修改】【新增】
1.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
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机构 主任按照仲裁规
则确定的程序指定 1 名仲裁员,第 3 名仲裁员由
当事人共同选定,也 可以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
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机构确定的程序指定。当事
人约定第 3 名仲裁员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
同选定的,从其约定。第 3 名仲裁员是首席仲 裁
员。
2)独任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 1 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仲裁员
由当事人 共同选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共同委托
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当
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约定仲裁庭的
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机构主 任
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确定或者指定。
3)仲裁员回避情形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
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 当事人、代理人,
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
害关系;(3)与本案 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仲裁;(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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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接受当事 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 定;仲
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
决定。
2 .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
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 以及其他材料
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
,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 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
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
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 集。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
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 以由仲裁庭
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
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
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
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 层人民法院。
3 .裁决
1)仲裁和解与调解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 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 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
,仲裁庭应当 及时作出裁决。
2)仲裁裁决
当事人协议不愿 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
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
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
名,也可以不签名。
人,或者 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机构主任 决定;仲裁
机构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机构
的其他组成人员集体决定。
2.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
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 以及其他材料
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
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 国家秘密、他人的商业
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仲裁机构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
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
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 集;必要时,
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当事人可以就
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 仲裁庭申请鉴定。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判断认为对
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 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
的鉴定人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人鉴
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经仲裁庭
通知,鉴定人应当参加开庭。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 裁机构应当将当事
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3.裁决
1)仲裁和解与调解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 事人协议的结
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构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
的,仲裁庭应当及 时作出裁决。
2)仲裁裁决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
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构印
章。对 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
也可以不签名。
P322-323 P330
10.2.4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和不予执行
1.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
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
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 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10.2.4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和不予执行
【新增】【删除】
1. 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法》第 71 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
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 裁机构所在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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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
程序的;(4)裁 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 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 查
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 利益的,
应当裁定撤销。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
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 当在受理撤销裁决
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
的裁定。人民法院 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
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
期限内重 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
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
程序。
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
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 法院组成合
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
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 事后没有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
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 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
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
根据的证据 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
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
员 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 双方当事人和
仲裁机构。
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 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
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
裁的程序违反法定 程序;(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
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
裁决的证 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
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人民法院经组成
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
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 公共利
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
起 3 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 受理撤销裁
决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
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撤 销裁决的申请后,
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
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
裁庭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
销程序。仲裁 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
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3.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仲裁法》第 71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 组成合议庭
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
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 双方当事人和
仲裁机构。
P321 P331
10.3.1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前述所谓“重大”案件,根据案件性质、争议金
额、繁简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确 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 通知》(法发〔2019
〕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 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
〕27号)对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第一 审民事案件的具体标准做了规定。
(1)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
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 的确定,常常
成为管辖争议的焦点。《民诉法解释》对以下几
【修改】
10.3.1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前述所谓“重大”案件,根据案件性质、争议金
额、繁简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确 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 通知》(法发〔2019〕
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第一审民事案 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
27 号)对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第一 审民事案件的具体标准作了规定。
(1)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
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 的确定,常常
成为管辖争议的焦点。《民诉法解释》对以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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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共 38 页
种情形的合同履行地的确 定做了解释。
5.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 辖权的人民
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
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 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
再行移送。受移送 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旨在避免各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损害当事人诉权
种情形的合同履行地的确 定作了解释。
5.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0。
0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 辖权的人民
0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
0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
0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 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0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
0再自行移送。受移送 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0旨在避免各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损害当事人诉
0权。
0P336-337 P343-344
010.3.5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07. 审判监督程序
01)当事人申请再审
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
0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瞻养费、扶
0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
0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03)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010.3.5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0【删除】【新增】
07. 审判监督程序
0【删除】
03)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新增】
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
0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
0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
0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0《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
0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 〔2024〕16 号)
0进一步指出,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服务保障企业生
0产经营,助力营造市场 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0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承建工程
0的事实无争议, 仅就消防工程等个别施工项目
0的履行申请再审,或者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
0对整体的 交易关系无争议,仅就个别批次标的
0物的交付申请再审,若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
0书 的执行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经当事
0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对再审申请不涉及的 原
0判事项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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